歷史四 01112035 李冠霖
2016-3-17新聞稿
出處:http://www.greenpeace.org/taiwan/zh/press/releases/oceans/2016/the-new-DWF-law/
行政院會通過漁業三法
綠色和平呼籲公民參與 落實遠洋漁業改革 維護合法業者權益
遠洋漁業三法今上午通過行政院會,將送立法院審議,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表示肯定,認為三法有助改善臺灣漁業政策法令架構。但立法後是否有足夠配套措施能落實執行,仍有疑慮。
【2016年3月17日,臺北】遠洋漁業三法今上午通過行政院會,將送立法院審議,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表示肯定,認為三法有助改善臺灣漁業政策法令架構,且調高遠洋漁船違法捕魚、洗魚罰則與刑責,加強打擊非法,維護合法業者權益,是政府與各界向遠洋漁業改革邁出關鍵的一步!
海洋專案主任接受公視訪問畫面。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攸關臺灣遠洋漁業改革以及漁民的權益,但蔡佩芸質疑草案研擬過程不透明、缺乏公民參與,未能納入各方意見。她強調:「法案不能僅為滿足歐盟要求,須確保打擊非法漁業,並兼顧漁業資源永續發展。呼籲立法前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關心,並成立跨部會小組,使法案更面面俱到。」
為去除黃牌警告,臺灣須回報歐盟所提出11項改善建議的進度,建議內容可分類為法律架構、監測、管控及監督 (MCS)、可追溯性以及國際合作四大面向。蔡佩芸指出,目前政府提出的改善方式,僅法律架構面有較顯著進展,但立法後是否有足夠配套措施能落實執行,仍有疑慮。
最新出爐的行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雖然罰則明顯提高,但卻缺乏配套的監管措施和跨部會的合作,令人憂心空有法條卻無力執行。蔡佩芸舉漁業署 2012 年通過的鯊魚鰭不離身的規範為例,指出雖法條立意良善,卻因稽查配套不足,仍然非法頻傳。
面對海洋資源日益枯竭,政府提出改善方案卻侷限於打擊非法漁業,未全盤規劃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蔡佩芸表示擔憂。臺灣上千艘的遠洋船隊遍布世界各大洋,在國際間展現強大的漁撈能力,但政府長期以來無力監管,讓非法捕撈事件層出不窮,耗費海洋資源,危及瀕危魚種,還拿到黃牌警告。行政院雖然提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但遺憾的是,法案並沒有把宏觀漁業資源的永續思維作為重點,缺乏平衡漁撈能力與管理政策評估。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農委會所提「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攸關遠洋漁業改革之漁業三法,回應歐盟要求。去 (2015)年10月,臺灣遭歐盟祭出黃牌警告,主要原因包括老舊漁業法充滿漏洞、執法軟弱,無法有效遏止非法漁捕行為(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 IUU),另外對於龐大遠洋船隊監控與管理不足,未盡到區域漁業組織會員的責任。
臺灣遠洋漁業確實潛藏很多問題,目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並沒有完全對症下藥,監管和追溯等問題並未確實解決。蔡佩芸強調:「立法只是開始,期待在立法院及各立委優先處理審議草案,儘快召開公聽會,聽取更多方的聲音,通盤了解各個環節的問題,讓這個法案能有真正的可行性。」
心得:
根據這篇報導,行政院會在3月17日上午通過漁業三法,將送立法院審議,我認為將來通過後,對於台灣海洋資源的保護有實質的幫助,因為制度一旦通過,可以讓政府部門和民間有一個確定的方向,且未來政府在執法時也可以擁有準確的法源依據,但我認為更值得觀察的是制度被建立後,能不能夠被確實執行的問題,特別是要考慮台灣的國情,今年寒假在奧地利與當地導遊聊天時對方說的一段話讓我印象頗為深刻:「在奧地利,警察積極取締違規會被民眾稱讚是認真貫徹法律的公務人員,但在台灣則會引來民怨被說是警察在衝業績。」這跟我的想法不謀而合,在我的看法裡,我認為台灣的大眾比較不喜歡遵循法律條文來斷定是非,台灣民眾會有自己一套用個人道德標準或是買賣人情而形成的法律之外的習慣法〈此習慣法為一抽象概念,非指民法第一條所述之習慣法〉,並使用這樣的習慣法來當成作為或不做為的重要依據,所以綜上所述,雖然台灣的海洋保育在制度上將有一定的進步,但是這樣的制度能否被落實,我覺得是很值得關注的 一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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