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審進行中 工人持續摸索前行
摘錄自環境資訊中心 2016年3月2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江佩津報導
耗時11年迎來一審宣判的曙光,RCA工人的戰鬥仍未止息。逾百名RCA工人以及其家屬仍在18日來到台北高院外,排隊領取旁聽號碼牌,等候RCA案的二審開庭。
去年11月二審首次開庭至今,此次為準備程序第三次開庭。對於此一台灣最大職業災害案件,RCA工人與RCA關懷協會、工作傷害人協會與律師團在高院外呼喊:「永不妥協!繼續奮鬥!」象徵這條光在訴訟上就已走了11年的路,不會在此輕易放棄。
RCA二審旁聽。攝影:江佩津。
二審追加會員駁回 現正抗告中
2015年4月17日,一審宣判RCA工人獲得部分勝利後,雙方皆上訴,求償82億,受害員工達1500位。
二審前兩次開庭時,百位RCA工人因無法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內旁聽,而在高院外冒雨守候,對此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表示:「我們認為全台灣都是當事人,經歷過這樣的工作環境,是全台灣的問題,不是受害者的問題,每個人都是當事人。」在投書〈讓更多「當事人」旁聽RCA案吧!〉以及於2月25日向高院院長拜會陳情後,此次開庭,高院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3、4條,開放延伸法庭轉播使工人得以進入院內旁聽。
在二審中,從原本500名工人,陸續加入更多曾於RCA其他分廠中工作之1025名勞工,至今參與訴訟之工人已逾1500人,但於2月高院駁回於一審後加入的1000名工人,律師根據高院的裁定已抗告到最高法院,預計8月前就會有裁示。
對此,RCA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向RCA工人們喊話:「最壞的結局就是回到一審,不要擔心我們還要再打十幾年,先前我們為什麼會打11年,因為包括法院、雙方的律師、我們,都是在摸索中進行,因為這是台灣第一件集體訴訟的案件,非常重大,大家都非常辛苦。」若抗告成功,後期增加的工人就可以一起參加二審,若駁回抗告,追加的工人就回到地方法院自一審開始,儘管如此,仍不錯過一分一秒的時間,在時效之前望能盼到屬於工人的正義。
此外,二審因採「總額裁判」方式進行,法院要求所有參與訴訟之工人皆需簽署總額裁判同意書。對此RCA關懷協會將對所有參與訴訟之工人召開說明會,將在3月與4月時分別舉辦五場說明會,說明目前訴訟審理進度以及總額裁判相關規定,將目前參與訴訟之工人分組為A組死亡勞工、B組罹病有無重大傷病勞工、C組尚未發病者,如此在訴訟進行以及未來結束後不會有所錯漏。
二審爭點:專家證人訊問、合議庭、追加被告公司
在二審第三次準備庭內,雙方律師主要爭點在於被告公司的追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也就日後傳喚專家證人時是否要採合議庭進行相關討論。
林永頌律師開庭後向會員說明目前狀況。攝影:江佩津。
目前的準備庭中,是由受命法官一人聽取雙方律師陳述,在二審時被告RCA與其他家公司追加提出了多位專家證人,原告RCA關懷協會的律師團認為在RCA案件中牽扯毒理學、流行病學等領域之知識,非常複雜,希望在證人、證據調查階段即可採合議庭,而非日後審理時其餘兩位法官僅閱讀筆錄或書面資料。
RCA關懷協會律師團代表林永頌律師提及:「合議庭很重要,這不是一般法律人懂的,一般很簡單的事實也是要三個人問,你看到的跟我看到的不一樣,專業的東西更是,人多、又有經驗較不會誤判。若僅看書面,違反直接審理跟言詞辯論,在這個案子裡,證人太重要了。」過往曾經作證的許多工人都已生病或死亡,專家證人的訊問顯得相當重要。
在一審判決中,已認定RCA對於工作流程中直接接觸致癌物造成了勞工損害的因果關係,法院認定其餘被告Technicolor、Technicolor USA, Inc.、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GE公司,不須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同與被告RC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是此些公司交叉持股且間有併購之行為,在1987年,Technicolor USA, Inc.(原法商Tomson)自GE併購RCA桃園廠,在二審中,法官因RCA股權變動狀況仍不明的狀況下,要求提出當時併購之合約,並且在後續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是否有商討如何承擔,對此GE公司以涉及商業策略和營業秘密為由表示無法提出,其餘被告也說明在併購時一般是以出賣人承擔責任,當時的併購是全球性的,台灣只是一小部分,所以當時也不會對土地調查結果有所知悉。
RCA關懷協會與工傷協會成員。攝影:江佩津。
RCA桃園廠於1992年關廠,在1994年發現污染案後,RCA訴訟代理律師指出RCA自當時起即積極參與整治、花費鉅額費用,並無逃避責任,對此,RCA關懷協會律師指出:於1998、1999年時,RCA關懷協會前身自救會成立不久後,RCA在台公司匯出32億台幣至法國,去處不明,RCA訴訟代理律師說明此為「合法的資金調度」,儘管勞委會、環保署在污染事件爆發後,皆要求投審會發函至RCA不得匯出資金但未果。截至今日,RCA在台仍保持名下近無資產。土地已然受到傷害,而在其上的人所受之傷害至今仍未獲平反。
因尚有許多證據以及股權資料不明,法庭上的攻防仍持續,下次準備庭於4月15日下午2點10分於高院舉行,RCA工人的路繼續前行,在法庭中旁聽的工人們,聚精會神地看著庭上,儘管可能法庭上的交戰難以辨明,仍一心企盼著在廠房中所耗費的年輕歲月與病痛,能夠得以清償。
個人心得:
什麼事RCA?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然而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後果經證實確實在該廠的土壤及地下水存在汙染現象。根據2001年統計,因為污染而導致罹患癌症的員工高達1375人,而其中多達216人已過世。RCA汙染事件為台灣地區從1994年至今規模最為龐大的職業災害案件。
根據本篇報導指出,十分令人慶幸地,2015年4月17日一審宣判RCA工人獲得部分勝利後,雙方皆上訴,求償82億,受害員工達1500位。但是在二審時衍生了一些癥結,問題囊括了專家證人的訊問、合議庭、追加被告公司等等。儘管RCA公司主張並未蓄意執行併購,而且關於資金的流向是進行「合法的資金調度」,我認為RCA在處理該問題時並沒有真正表現解決問題的態度。第一,RCA公司在處併購案時,母公司應該認知到每一間子公司的營運狀況,當然也包括如此重大的安全性缺失。因此,我認為以「全球性的併購」也掩蓋針對性的行動是荒唐無稽的藉口。第二,所謂「合法的資金調度」不應該在汙染案件爆發後執行。因為RCA汙染疑慮遭舉發時,勞委會及環保署早就以投票會發函至RCA公司要求不得匯出資金。因此,此大幅的資金調度,在旁人看來看似是個規避責任的行為而已。
上課時老師所提及的「日月光排放廢水」的案件我認為與RCA汙染案件有所雷同之處。日月光排放廢水所造成的環境汙染,以及RCA案件造成大量人員的傷亡,都不斷地再彰顯環境正義以及倫理正義在現今社會的缺失。我們的每一個行動除了為自己負責,也必須為影響範圍內的每一個人以及所企及的環境負起全責。例如:在營運廠房時必須確保每一位員工以及周遭居民的人身安全;除此之外,在廠房運作的同時也必須考量到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從原物料的取得、加工,延續至廢物料的排放,每一個環環相扣的製程都必須是安全無慮(Safe and secure)以及不妨礙生態環境的(Eco-friendly)。身為地球的公民,我們的每一個行動,每一個舉動,都是影響世界運作的重要環節。因此,我們不應該以「小我」的視角去看待世界,而是應該以宏觀的「大我」去拓展自己的視野。以自己為中心點出發,放眼所及的人、事、物以及環境都是需要藉由每一位地球公民的手續及延續才得以讓世界良好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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