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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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非營利自用」狩獵除罪 孔文吉發動修野保法


本報2016年4月2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原民欲修《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兩法,來維護狩獵權利。立委孔文吉所提《野保法》修正草案,將在下週四在委員會討論。在7日下午孔文吉所召開的公聽會中,原民會提出「總量管制、事後報備」的管理模式,更向內政部警政署喊話,表示願意負責管理原住民獵槍。
每年獵季原住民因上山狩獵獲罪案例不少,去年王光祿案受到重視後,再次引起社會討論。原民團體更在今年3月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指出《野保法》第21條之1違憲,不當限縮了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 外,立委孔文吉也發動修法,《野保法》由孔文吉本人提案,將於下週四在經濟委員會審理,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則將在內政委員會審理,孔文吉表示將請同黨立委協助提案,也接獲消息已獲安排進下週議程。

基於《原基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的規定,在《野保法》方面,孔案對第21條、第21之1條提出修正,增列「非營業自用」與「於原住民族地區」等文字,將用途從傳統文化、祭儀再擴及到非營業自用,而涉及保育類動物或在原住民地區外,仍先需報請主管機關管理。
孔文吉也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第4與第20條提出修正草案,在第4條新納入了「自製獵槍」,並定義為「指原住民為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狩獵自用目的,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由其自行獨立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之土造或改造,工作生活及文化所用之工具。」第20條則是修正為「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因遺失物之拾得而持有自製之獵槍、漁槍,首次違反或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狩獵自用目的,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不罰。」
心得:我覺得我們不應該去規定原住民他們的生活習慣及文化,認真說起來,我們不過是外來者,沒有權力及立場要求主人該與不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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